本公司依信託法法規規定交付新光銀行(即信託業者)開立信託專戶管理,
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(不得少於契約期限),
業者為委託人,且不得自為受益人,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,依比例按期(年或月)自專戶領取。
業者發生解散、歇業、宣告破產、遭撤銷、廢止設立登記、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,視為業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。
本公司依信託法法規規定交付新光銀行(即信託業者)開立信託專戶管理,
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(不得少於契約期限),
業者為委託人,且不得自為受益人,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,依比例按期(年或月)自專戶領取。
業者發生解散、歇業、宣告破產、遭撤銷、廢止設立登記、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,視為業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。